优化钢铁工业供给结构有四种途径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核心理念是,千方百计优化供给侧,提供新的供给,释放新的需求,然后积极稳妥地化解过剩产能,从产能严重过剩、增长空间有限的行业释放稀缺资源要素,创造新的生产力。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大潮下,对于产能严重过剩的钢铁行业,有四种途径优化供给结构。
提高创新能力激发供给侧动力
钢铁工业必须利用创新的力量来刺激供给侧的力量。
一是开放创新供求。钢铁工业要依靠消费升级带动产业升级,满足和创造消费需求。根据“中国2025”和“互联网+”的发展战略,钢铁工业可以通过技术创新、制度创新、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等方式来激发供应侧的动力。钢铁行业还必须高度重视加强基础件、基础材料、先进技术等制造业基地建设,形成优势产能,把过剩产能赶出去,最终实现存量产能结构优化的新局面。例如,钢铁行业可以创新和发展钢结构建筑,以吸收更多过剩产能。
二是通过技术创新消化钢铁行业结构性产能过剩。目前,我国钢铁工业存在着严重的供需结构性矛盾。钢铁产品更新速度远远落后于市场需求升级速度,形成钢铁产能结构性过剩。因此,钢铁行业应着眼于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不断提高钢铁产品的技术含量,出口高端产品,以消化部分过剩产能。此外,钢铁行业可以通过技术创新带动钢铁企业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组织结构、布局结构的全面优化升级,从而促进钢铁行业的整体转型升级,最终解决产能过剩问题。
三是支持钢铁企业自主创新。国家要继续通过精简管理、下放权力,为钢铁企业自主创新创造宽松环境,从加强专利保护、支持资本市场等具体方面全力支持更多钢铁企业成为创新型企业。此外,国家还应鼓励探索建立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以新模块为形式的新型钢铁企业组织,发挥业务流程再造在促进钢铁企业转型升级中的作用。
形成依法淘汰过剩产能的政策体系
钢铁行业产能严重过剩的局面是长期的、系统的,短期内是无法改变的。国家有关部门要发挥政策体系的作用,实现从短期行政秩序干预到依法治理的转变。
一是加快建立健全消除钢铁行业产能过剩的政策法规。中央要推进化解钢铁行业过剩产能的立法工作,从产能利用率、排污标准、土地资源占用等方面严格制定、修改和完善钢铁行业的法律法规。,并依靠经济和法律手段促进钢铁行业去产能,最终形成化解钢铁行业产能过剩的常态化治理机制。此外,中央还应运用负面清单制度,减少钢铁行业过剩产能,从制度层面确保钢铁行业不出现新的产能扩张。比如,要建立一套按照环保标准推进淘汰落后企业的政策体系,对不符合要求的钢铁企业,在排放浓度双标准考核的基础上,启动停产程序。
二是从法律层面防止钢铁行业新增产能。立法机关要继续加强对钢铁行业产能过剩的系统立法研究,使解决产能过剩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对部分钢铁企业已登记批准建设的新增产能项目,有关部门可依法坚决终止;对未办理法定手续或“顶风”开工的新增产能项目严肃查处,及时追究有关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此外,立法机关应继续完善钢铁行业产能削减的立法标准。比如,加大钢铁行业产能过剩淘汰力度,不断提高行业用地、用电、用水标准,坚决拆除不达标、违规建设的项目。
二是从法律层面防止钢铁行业新增产能。立法机关要继续加强对钢铁行业产能过剩的系统立法研究,使解决产能过剩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对部分钢铁企业已登记批准建设的新增产能项目,有关部门可依法坚决终止;对未办理法定手续或“顶风”开工的新增产能项目严肃查处,及时追究有关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此外,立法机关应继续完善钢铁行业产能削减的立法标准。比如,加大钢铁行业产能过剩淘汰力度,不断提高行业用地、用电、用水标准,坚决拆除不达标、违规建设的项目。
三是深化相关配套改革。首先,要抓好国有钢铁企业改革。国有钢铁企业是产能过剩的重灾区。相关数据显示,近年来,国有钢铁企业基本处于亏损状态,改革迫在眉睫。国有钢铁企业要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革,改变目前普遍使用的“一主”国有资本的所有制结构。同时,要加强对我国国有钢铁企业资产的监管,提高国有资本的利用效率。对那些难以回归、发展潜力枯竭的国有钢铁企业,要坚决依法让它们破产。二是深化财税金融体制改革,在解决钢铁行业产能过剩问题中充分发挥财税金融的“杠杆作用”。比如,中央和地方政府应该停止对“僵尸企业”提供财政补贴或减税以维持其运转,但应该安排专项资金鼓励“僵尸企业”退出市场。金融部门也要不断调整信贷结构,对产能过剩的钢铁企业实行更加严格的信贷制度,对积极进行产品结构调整和技术创新的钢铁企业采取更加优惠的信贷标准。二是继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大幅降低政府直接管理和干预程度,同时通过精简行政和下放权力、放松监管等方式,激发各类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中央要以消除产能过剩为重要标准,修订地方干部考核制度,从根本上消除地方政府与“僵尸企业”利益整合的制度弊端。
四是细化相关政策,增强针对性。钢铁工业生产的产品涉及面广,生产过程复杂。因此,中央政府应完善相关产业政策,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实施动态监管。比如,国家对钢铁行业淘汰一些落后产能提出了要求。今后,要进一步加大淘汰力度,确定不同级别高炉淘汰周期,使淘汰落后产能政策的实施具有可持续性和阶段性。
我国钢铁工业具有分布分散、总体规模大、产业集中度低的特点,不利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政府的有效管理。因此,钢铁行业应尽量兼并重组,减少过剩产能,提高行业集中度。因此,中央政府应建立有利于促进钢铁企业兼并重组的政策体系。
一是以税收和金融政策为杠杆进行引导。一些地方政府担心本地区钢铁企业的兼并会导致减税,因此对钢铁企业的兼并重组有一定的阻力。中央要调整税收政策,构建钢铁企业跨地区兼并重组的利益协调机制,保持不同地区税收分配比例的相对平衡,消除地方政府的后顾之忧。此外,金融机构要进一步优化信贷结构,鼓励资本市场多渠道参与钢铁企业兼并重组,通过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支持钢铁企业兼并重组后产品升级和技术创新。
二是充分发挥优势钢铁企业强强联合的拉动作用。在信息通信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钢铁工业必须与钢铁企业组织结构优化相结合。那些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优势钢铁企业,要在技术、管理、市场等方面形成拉动效应,推动钢铁行业兼并重组,实现生产要素的有效整合,提升整个钢铁行业钢铁行业的供应效率最终将实现解决产能过剩的目标。此外,钢铁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形成战略联盟,可以降低不必要的中间成本,消除恶性竞争,优化供应结构,增强综合竞争力。
实施“走出去”战略加强国际产能合作
在全球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分工不断细化的背景下,解决钢铁行业产能过剩问题,应着眼于国际国内市场和资源,充分利用国际平台,加强国际产能合作。因此,国家应鼓励有条件的钢铁企业“走出去”,有序地将国内钢铁产能转移到有需要的国家或地区。
一是充分利用“一带一路”发展战略,促进国际产能合作。中国“一带一路”合作框架以合作、共建、共享为原则,在投资合作、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有着大量的合作机会。因此,国内钢铁行业应积极寻求外部需求,积极推进国际产能合作。“一带一路”不仅解决了国内钢铁行业产能过剩的问题,还将带动包括钢铁业在内的一大批产业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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