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8日至21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认为,明年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结构改革任务十分繁重。在战略上,要坚持稳中求进的原则,把握好节奏和力度,在战术上,要抓住重点,主要抓好减产、减库存、减杠杆、补短板五项任务。
在这五项任务中,减产排在第一位。但钢铁行业市场竞争同质化严重,钢材价格持续下降,企业效益持续下降,是产能严重过剩的行业。去年前10个月,大中型钢铁企业主营业务亏损720亿元,亏损47.52%。应该说,实施减产“五项任务”,是钢铁行业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转型的主要方向。目前,钢铁企业的生存压力越来越大,部分钢铁企业有强烈的退出欲望。可以预见,市场清理将成为2016年钢铁行业产能下降的重要途径。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为依法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创造条件,加快破产清算案件审理。要提出和落实财税扶持、不良资产处置、失业人员再就业和生活保障、专项奖补等政策。资本市场要配合企业兼并重组。要尽量兼并重组,尽量破产清算,做好职工安置工作。”这为钢铁行业清理市场、解决过剩问题指明了方向。
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冯飞指出,“僵尸企业”是指长期亏损、转机无望但难以顺利退出的企业。僵尸企业的突出特点是竞争力低,包括工艺技术装备落后、管理落后、债务沉重、社会负担沉重等;落后产能的突出特点是环境污染严重、资源浪费、质量低下,安全生产无保障。落后产能和“僵尸企业”都在低效部门配置资源,应该退出市场。
事实上,在钢铁行业,确实有一些企业亏损严重,失去了造血能力,依靠各级地方政府的财政补贴和优惠政策,几乎无法生存。这些企业经济效益低下,间接导致资源无法流向利润较高的企业,破坏了整个行业的市场竞争机制,加剧了市场供求矛盾,降低了整个行业的销售价格,损害优势企业利益;一些政府部门出于社会稳定等考虑,继续为“僵尸企业”输血,扰乱公平竞争秩序;一些企业已经资不抵债,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这些都表明,如果“僵尸企业”不明确,钢铁行业就无法去产能,钢铁行业的转型也将失去环境的支撑。
解决“僵尸企业”退出问题,当务之急是按照企业主体、政府推动、市场引导、法律处置等方式,研究制定综合配套政策体系。
市场化兼并重组和依法破产是僵尸企业退出的两种方式。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企业仍然面临着很大的困难。
首先,员工安置、债务负担、历史遗留问题等都大大增加了企业的退出成本。比如,部分钢铁企业在退出过程中,存在拖欠工资、安置不到位等社会问题。为此,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提出并实施财税扶持、不良资产处置、失业人员再就业和生活保障、专项奖补等政策”,“资本市场要配合企业兼并重组”,“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等措施。特别是明确提出了“专项奖补”,为建立市场清算机制提供了依据。我们期待有关部门迅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出台明确的配套政策措施,落实专项奖补的实际来源,为市场清理过剩产能提供支持。
此外,企业还应开展专项研究,确保员工权益。比如,今年年初,攀枝花成钢关闭350万吨过剩产能后,投入大量资金,迅速、稳定、顺利完成9200名员工的搬迁。其经验值得钢铁企业借鉴。
其次,目前钢铁行业兼并重组意愿不强,重组存在诸多障碍,减缓了钢铁企业通过重组降低产能的进程。其中,最大的障碍是体制机制和高昂的重组成本。
鉴于钢铁企业所处的行政位置和所有制性质的不同,跨区域、跨所有制的联合重组可能成为相关政府间利益协调的砝码。至于濒临破产的海信重组,还涉及债务处置和员工安置。以企业债务处置为例,面对重组企业的数百名债权人和数百亿元债务,如重组方需要承担的偿债资金数额过大,成本过高,或者不考虑债权人利益强行剥离债务,可能导致重组失败。此外,目前钢铁行业的兼并重组是以减产为基础的。在重组过程中,往往面临生产设备淘汰和大量技术改造,带来额外的重组成本。
对此,尽管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仅提出了“资本市场应与企业兼并重组相配合”的配套措施,但其政策实施效果值得期待。
具体操作上,可以考虑结合第一条提出的措施,在通过“专项奖补”降低企业退出成本的同时,通过市场化手段吸引钢铁企业参与重组,排除落后产能和生产从改制资产中提取不符合环保要求的能力,同时也可以考虑改制企业为稳定就业、保持税收收入所付出的成本,将利润的一部分交给改制企业实现利润重组人。同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市场化原则积极参与并购重组和破产企业债权债务的处理;减轻并购重组和破产的债务负担,债权人和债务人应当积极沟通协商,进行债务重组,通过债转股、债务转移、债务抵销等方式重新签订债务协议。
最后,虽然我国破产法经过多次修改和完善,但仍有一些规定比较原则,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我国新破产法自2007年年中实施以来,很少有企业主动触碰破产法。在行业经营压力下,企业即使自愿破产,也会面临法院不予理睬、政府不愿破产的局面,这加大了破产的难度。为此,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为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创造条件,加快破产清算案件的审理。这些措施旨在使破产法在市场清算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使破产成为企业退出的替代方式之一,无疑在产能削减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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